杭州市小客車“區域指標”和“浙A區域 號牌”設置管理辦法
2021-01-21 10:36:44
為方便群眾出行,拓展市民獲得小客車指標的途徑,加強城市交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杭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杭州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杭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設置杭州市小客車“區域指標”(下稱“區域指標”)和 “浙A區域號牌”,并制訂辦法如下: 一、在杭州市小客車其他指標中增設“區域指標”。 二、本辦法所稱“浙A區域號牌”是指使用“區域指標”登記的小客車專用號牌。其號牌號碼的組合方式現階段為“浙A”后的第2、5位或第3、4位均為字母,其余為數字,如:“浙A·5B55B”或“浙A·55BB5”。 “浙A區域號牌”的通行管理,按市公安交警等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辦法所稱“浙A號牌”指本辦法實施前已在本市登記以及后續使用增量指標、更新指標登記的小客車所懸掛的小型汽車號牌。 四、符合我市小客車增量指標申請條件并通過資格審核的單位和個人可直接申領“區域指標”。個人可申領1個“區域指標”,單位一個年度內僅可申領1個“區域指標”。 五、單位和個人名下擁有有效尚未使用的“區域指標”或“浙A區域號牌”小客車的,不影響申請增量指標配置的資格。 六、僅增量指標和更新指標可用于“浙A區域號牌”轉為“浙A號牌”小客車。增量指標(更新競價除外)和“區域指標”均不可用于個人名下第二輛小客車登記。 七、“浙A區域號牌”小客車在轉移、遷出或注銷后不產生更新指標。 八、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杭州市小客車縣(市)指標配置管理辦法》(杭交發〔2015〕129號)廢止,并同步取消現行縣(市)指標配置。 九、過渡期措施:凡個人及其配偶名下于2021年1月5日(不含)前已有登記在本市以外的小客車的,憑本人持有的有效小客車增量指標、更新指標或區域指標,均可于2022年3月1日(不含)前依法辦理遷入本市的變更登記手續。上述車輛未完成遷入手續的,通過公安交警部門指定方式進行申報、認定后,2022年3月1日(不含)前按照“浙A區域號牌”車輛錯峰出行規則通行。對有效期截止時間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至2021年9月1日之間的小客車增量指標和更新指標,指標有效期統一調整至2021年9月1日。 十、2022年3月1日(含)起,小客車的遷入和通行,按照省、市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